第七条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开立证券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时标的国债的交收。
第八条 本公司在结算系统开立资金集中交收账户,用于完成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时的资金交收。
第九条 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之间或结算参与人相互之间买断式回购标的国债的交收。
第十条 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完成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之间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时的资金交收。
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参与人已经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应通过现有结算备付金账户与本公司完成买断式回购交易初始结算的资金交收。
第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应向本公司申请开立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以完成买断式回购交易到期结算时的资金交收。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即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结算业务规则关于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不适用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第十三条 本公司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同业活期存款利率对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存款计付利息。
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利息分别记入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和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本公司统一按结息日利率计算利息,不分段计算。
第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在其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将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五条 本公司其他结算业务规则对交收账户功能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履约金
第十六条 履约金是结算参与人根据本细则缴纳并由本公司代为保管的,用以担保其履行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义务的资金。
第十七条 履约金按本细则规定通过结算备付金账户实行净额结算。每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履约金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