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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工商登记为企业法人,并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与被审计企业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
  (三)在规定工作期间,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照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要求开展审计工作,并按时保质完成审计任务;
  (四)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有关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担中央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第六条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资质条件与被审计企业规模相适应是指承担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40名,其中:
  (一)企业资产总额(合并口径,下同)在100~5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60名;
  (二)企业资产总额在500~1000亿元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80名;
  (三)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不得少于100名。
  第七条 企业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原则上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企业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上且子企业户数较多、分布较广的,可委托一家或多家会计师事务所(最多不得超过5家)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业务。
  第八条 投标方应按照国资委年度财务决算统一工作要求,在投标书中对以下方面作出明确的承诺或陈述:
  (一)同意承担招标书规定的工作内容;
  (二)审计工作方案及保证措施;
  (三)项目小组构成、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简介(含近三年从事类似审计项目的工作业绩,主要成员应具有从事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经历)及其相关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四)收取费用预算及支付方式(费用预算中人工费用、差旅费用、其他费用等应分别列示);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允许委托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被审计企业,可由多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共同投标人进行投标,并在投标书中明确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第十条 投标。国资委根据确定的招标范围,向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出招标邀请。投标方根据邀请招标的要求以及招标书中的规定审计对象其中之一进行投标。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报送国资委。未密封的投标文件、迟报的投标文件等均视为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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