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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资委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289号)


各中央企业: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国资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所出资企业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现将我委制定的《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映。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效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和《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的需要,将有计划、有步骤地试行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三条 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国资委有关财务决算审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国资委通过对外公开招标或者由被审计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的方式确定邀请招标对象,具体组织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第五条 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以下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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