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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令
(2004年第23号)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5日商务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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