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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 汇发[2004]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境内银行发行的运通标识外币卡在境外的使用,并考虑实践中对VISA、万事达标识外币卡和银联标识人民币卡使用商户的调整需要,现更新境内银行卡在境外使用的商户类别码(MCC,见附件)的限定要求:
  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外币卡发卡银行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系统设置。上述银行卡组织新增本通知以外商户类别码,以及国内银行发行其他银行卡组织标识卡涉及的商户类别码,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二、本通知有关商户类别码分类用语的含义:
  (一)完全禁止类是指持卡人不得在此类代码项下进行交易。
  (二)金额限制类是指持卡人除在6010、6011两个代码之外,其余代码项下持卡人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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