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13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
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4]21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工作,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当各自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分支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