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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等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
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为我国各级政府所重视,食品安全的信息更为社会普遍关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及发布上还比较分散,未能达到系统、规范和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全面、科学地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强“五个统筹”和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做法,总结各部门多年来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形成协调、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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