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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许可事项。
  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严禁伪造、翻印、涂改、出租、转让。
  第七条 国家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

第二章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业务

  第八条 利用地面无线、微波、卫星等方式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业务的,须按本办法规定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六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 下列机构可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二)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
  (三)具有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能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第十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设计文件或技术评估报告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请地面无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还应符合地面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技术规划要求;
  (六)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合法。
  第十一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法人资格复印件;
  (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申请表;
  (三)拟采用的传输覆盖方式、范围、服务区域和节目内容;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安全保障机制;
  (五)资金保障及来源;
  (六)合法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传输方式、传输范围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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