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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粮管[2004]241号 2004年12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各有关单位: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粮通[2004]3号,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4年11月23日以国家粮食局通告的形式正式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施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全面推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抓紧做好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的准备工作。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是中央储备粮垂直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抓紧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处室(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对外公布联系方式,认真做好资格认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组织,搞好已经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的资格认定。为了落实《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关于已经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必须在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向审核机关提出申请的规定,在2005年5月正常开展代储资格认定工作以前,安排两批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其中:第一批受理时间从2004年12月10日8:30开始至12月23日17:00结束(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第二批受理时间从2005年元月10日8:30开始至元月21日17:00结束。申请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办法》和《细则》规定的方式、格式,将申请材料报送到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区、市)粮食局或相关单位。
  第一批启动代储资格认定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有:北京、天津、上海、山西、湖北、重庆、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谷粮油集团公司,大连北良公司。其他地区和单位第二批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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