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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经海关总署2004年11月16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登记,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
  第三条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
  第四条 海关对报关员实施记分考核应当遵循责任明确原则,对差错及差错责任界定不清的不予记分。
  第五条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
  记分的行政行为应当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第六条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1分:
  (一)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二)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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