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军品质量情况:根据质量指标完成情况,以及质量工作报告和对重点科研生产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结论,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3、职工工资保障情况:根据统计数据,由国防科工委测评计分。
4、企业关闭破产计划执行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企业关闭破产计划实际完成情况测评计分。
5、军工能力结构调整计划完成情况:由国防科工委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测评计分。
6、军工单位改制、改革情况:由国防科工委下发调查表检查,组织专家测评计分。
(三)目标考核法。军工任务完成率指标采用目标考核法计分,计算方法如下:
1、每项考核项目的计分
由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人员对每个考核项目按照优(5分)、良(4分)、中(3分)、低(2分)、差(1分)五个标准评出项目分。每个项目的基准分定为5分。
2、考核项目权重的确定
每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权重由国防科工委会同总装备部、有关专家等,根据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重要程度、技术难度采用专家评价法确定,每年确定一次。各考核项目权重之和为100。
3、计分办法
军工任务完成率得分=[∑(每项考核项目得分×权重)/∑(每项考核项目基准分×权重)]×100%
第九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军工集团公司按照国防科工委的统一布置,提出军工任务考核项目和目标建议值。
(二)国防科工委根据各军工集团公司上报的考核项目和目标值商有关部门制订下发军工科研、生产、建设考核计划。
(三)各军工集团公司对军工任务考核项目的计划目标完成情况按要求进行总结分析,将军工任务考核计划半年度、年度执行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
(四)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专家和人员对定量指标和评议指标进行测评;测评计分完成后,编写评价分析报告。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反馈各军工集团公司,同时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等部门。
第十条 国防科工委于每年1月开始上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形成评价初步意见,4月报送和通报有关部门;每年12月布置下一年度的评价工作,3月下达当年的军工任务考核计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4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