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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集团公司管理
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法[2004]799号)


各军工集团公司:
  现将《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2004年7月13日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国防科技工业的宏观管理,积极推进竞争、评价、监督、激励机制的建立,确保军品任务完成,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评价对象是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军工集团公司)。
  第三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包括经济发展、保军能力、科技能力、专项管理、改革调整五个方面。
  第四条 军工集团公司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统一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评价军工集团公司的综合管理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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