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拜耳公司主张贸易环节调整,并称,在欧盟内部销售给最终用户价格与分销商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对中国出口大部分销售给分销商,要求将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价格扣减与销售给分销商的价差部分,使其达到与对中国出口相同的贸易环节。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欧盟内销售环节和出口销售环节有实质性的差别,这种差别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公平比较。调查机关对此问题两次发出补充问卷,但是公司的补充答卷始终未能提供证据。因此,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对其国内销售进行贸易环节调整的主张。
关于公司报告的其它调整项目,如内陆运费(工厂至客户)、内陆保险费、信用费用,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暂予以接受。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使用德国银行的美元短期贷款利率计算,与国内销售部分信用费用计算使用的欧元短期贷款利率不同,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一种机会成本,其利率计算依据不能因销售市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因此,对公司出口销售部分的信用费用,也使用欧元短期贷款利率计算。
拜耳公司报告的调整项目有:熏仓费、内陆运输——工厂到出口港、国际运费、国际保险等4项,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在初裁决定中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4、公司名称变更问题
针对拜耳公司关于业务重组、变更公司名称的说明并在初裁中适用新名称的请求,调查机关发出问卷进行调查并如期收到答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在初裁中暂予以接受其请求,即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ANXESS Deutschland GmbH)接替拜耳公司的应诉地位,给予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单独税率,但不再给拜耳公司单独税率。
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Polimeri Europa Elastomères France S.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埃尼橡胶法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尼橡胶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埃尼橡胶公司在欧盟区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总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在埃尼橡胶公司报告的欧盟内销数据中,有部分交易存在数据报告不完整的情况,调查机关就此问题向公司发出补充问卷,但是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没有作出必要的解释和澄清,调查机关在初裁的计算中决定暂时排除这些交易数据。
埃尼橡胶公司在答卷中报告其在欧盟区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部分交易是向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审查了关联公司之间交易的情况,发现该部分交易的单位出厂价与其他非关联交易价格相差不大,可以反映正常市场交易状况,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排除该部分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公司原始答卷报告的成本表格不完整,调查机关发出补充问卷要求澄清,公司作了部分澄清,调查机关暂采用公司在原始答卷时提供的制造成本和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数据来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上述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埃尼橡胶公司相应氯丁橡胶产品的欧盟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量是低于平均成本进行的。因此,调查机关在确定正常价值时排除这部分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部分交易的欧盟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埃尼橡胶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位于第三国(地区)的关联公司向中国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暂采取其关联商出口到中国非关联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其为因代理商可能不付款而支付的保险费,公司没有按照问卷要求报告收到货款日期,调查机关向公司发出补充问卷要求提供该资料,但是公司没有提供。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是公司发货日至收到货款日之间公司所支付的机会成本,公司的解释和报告的数据与问卷要求的信用费用含义不符。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佣金,公司主张其为由于通过代理商销售而产生的,依据一定的比例来分摊而得到,但是公司仅报告了对最终用户销售部分的佣金,报告的数据与其解释不符,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对该调整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埃尼橡胶公司报告的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工厂/仓库至客户)、内陆保险费、出厂装卸费、包装费,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明材料,在初裁决定中对这些调整要求暂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