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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9号--氯丁橡胶反倾销初裁公告

  2.生产工艺流程
  氯丁橡胶的主要原料是氯丁二烯,氯丁橡胶生产工艺由氯丁二烯经乳液聚合、脱气、凝聚、干燥、切块包装等步骤组成。氯丁二烯的制备方法有两种:电石乙炔法和丁二烯法。电石乙炔法是以乙炔为原料,经二聚、氢氯化制造氯丁二烯。丁二烯法是以丁二烯为原料,经氯化、异构化和中间体脱化氢制造氯丁二烯。中国国内氯丁橡胶的生产采用电石乙炔法制造氯丁二烯,国外应诉企业中,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采用电石乙炔法,其他公司均采用丁二烯法制造氯丁二烯。调查机关认定,二者只是氯丁二烯单体制备的路线不同,单体生成后均采用间歇乳液聚合技术进行生产,聚合和后处理部分无实质差别,二种工艺方法生产的氯丁橡胶的质量基本相同。
  3.产品用途
  二者用途基本相同,主要用做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
  4.销售渠道
  二者销售渠道基本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等销售方式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
  经考察,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生产的氯丁橡胶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可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人同类产品的总产量占同期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可以代表中国国内氯丁橡胶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两种型号的同类产品。在关联交易中,其中一部分属于委托加工的特殊交易,调查机关在对交易的方式、数量、价格进行调查后,暂认为这种交易不是正常的贸易行为,因此,在初裁阶段,将这部分交易排除在确定正常价值的范围之外。调查机关对其他方式的关联交易和非关联的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无论从销售环境、价格差异、数量等方面进行比较,调查机关暂认为关联交易(排除委托加工的特殊交易)和非关联交易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在初步裁定中暂可以接受该公司关于成本部分的资料,国内同类产品的低于成本销售未达到20%的数量。
  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其全部国内销售(排除委托加工的特殊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向出口中国销售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在调查期内通过日本国内的非关联公司向中国出口。调查机关在调查后,采用其与非关联公司之间的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核查。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正常价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报送的针对特定用户的回扣,由于未能够递交充分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政策的一贯性,因此在初裁阶段,调查机关暂不予采纳。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用、出厂装卸费用等采用的是分摊的方式,公司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但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后认为,无法获得充足的账务资料予以印证,因此,暂不予接受。
  对于公司主张的信用费用的调整,调查机关在初裁阶段暂予以接受。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对于公司主张的内陆运费、仓储费用、港口装卸费用、出口检验费、信用费用等,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公司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证据资料,暂予以接受。
  日本东曹株式会社(TOSOH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日本国国内销售情况。
  调查期内,在日本国内市场的贸易过程中,该公司向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和关联贸易商销售被调查产品三种型号的同类产品,调查机关对两种交易方式的数量和价格进行了审查,其中在与关联商交易中,有两种型号产品的加权平均价格相对较低,低于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价格,调查机关在初步调查后认为,这两种型号的关联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行为,不能够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因此,对于这两种型号,调查机关以该公司与非关联商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于另一种型号的产品,调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有部分属关联交易,但基本反映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因此,其价格可以作为正常价值进一步调查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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