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4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秘书处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书面审理或书面质证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专家和鉴定人可以是中国或外国的机构或公民。
  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而且当事人也有义务向专家/鉴定人提供或出示任何有关资料、文件或实物,以供专家/鉴定人审阅、检验及/或鉴定。在复印或有效记载后,仲裁庭应及时退还当事人提交的原始证据。
  第四十六条 专家报告、鉴定报告和仲裁庭收集的其他证据,应发送给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对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意见的机会。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专家/鉴定人参加开庭的,经仲裁庭同意后,专家/鉴定人可以参加开庭,并在仲裁庭认为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就他们的报告作出解释。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专家报告、鉴定报告和仲裁庭收集的其他证据的副本或复制件、复制品(包括视听资料),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视为撤回其反请求。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仲裁庭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条 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当事人以外的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利害关系,经申请并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经仲裁庭同意后,可以作为当事人参加仲裁。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仲裁请求,申请撤销仲裁案件;被申请人可以放弃反请求,申请撤销仲裁案件的相关部分。
  在仲裁庭组成前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作出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后申请撤销案件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可以凭和解或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以及其中所载仲裁协议,共同选定或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的内容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仲裁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已经开始的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当事人就已经撤销的案件再提起仲裁申请时,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程序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况及时地明示地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