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的管理。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发展而设立兴边富民行动资金,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国家对边境民族地区关心和照顾。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这项资金的管理。一是要保证足额按时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的,一经发现相应扣减该地区下一年度的资金额度。二是要专款专用,采取每年为边境少数民族群众办几件实事的办法,重点用于建设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益性项目,比如乡村公路、通电通讯、人畜饮水、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此类项目建设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具体项目立项审批由各省区民委和财政厅负责,报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备案。三是建立健全兴边富民行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跟踪审计和监督检查,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运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八、进一步加强兴边富民行动的舆论宣传工作。兴边富民行动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民心工程,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继续组织动员境内外各新闻媒体,宣传兴边富民行动的重大意义,宣传兴边富民行动的先进典型,宣传兴边富民行动带来的变化,使兴边富民行动在海内外产生更强大的反响,在边境民族地区更加深入人心。兴边富民行动重点县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和进一步的舆论宣传,争取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形成合力,为富民、兴边、强国、睦邻做出更大贡献。
九、进一步加强对兴边富民行动的领导。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是一项涉及领域宽、时间跨度大、包含内容广、工作难点多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一是要切实发挥兴边富民行动领导小组的领导协调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区负责,以县为基础”的组织领导体制,并积极改善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工作条件。二是各重点县要将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析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三是各重点县要将兴边富民行动项目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层层落实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目标和责任,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四是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协调服务机制,为社会各界参与兴边富民行动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
以上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