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搞好配合,认真解决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于侵占农村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责任人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要提出处理意见,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做好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农村财会人员队伍,是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关键,也是做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础。要结合新修订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实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一次轮训,使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得到普遍提高。逐步实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培训上岗制度。
要完善会计人员使用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的任用和调换,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必要的培训考核。
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是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
五、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村集体资产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共同劳动成果和共有财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集体资产的清产核资,明确集体资产的归属,科学评估确认资产价值,建立资产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外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动情况。集体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发生产权转移时,必须经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按照程序科学评估;集体的土地、企业、设施、设备出租时,出租方案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必须公开招标;集体经济已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要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针对目前合乡并村、村改居、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存在的平调集体资产,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集体资产的监管办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