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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财[2004]196号 2004年8月24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们重新修订了《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一)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罚没或按规定上缴的资产;
  (三)经批准需置换或交易的资产;
  (四)因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改变)发生的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变更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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