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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
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质[2004]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2005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工作。质量专业队伍建设是从源头抓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大力宣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等各环节的服务工作。积极动员广大企业、质检系统以及社会有关方面符合条件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努力提高质量专业队伍的业务素质。
  (一)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的要求,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等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因此,要积极动员有关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市场准入控制或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对在关键质量岗位的工作人员,应要求其逐步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要鼓励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自觉参加全国统一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要求其从事质量专业工作的人员具备全国统一的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要根据人事部有关质量专业职业资格报名条件的最新规定(国人厅发[2004]45号),动员有关院校加强对应届毕业生质量意识和质量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积极组织学生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质量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按照具体职责分工,与当地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和考点确定工作。2005年全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从2004年12月份开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报名时间,做好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必须设考点,原则上省直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都可以设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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