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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

  三、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对行政执法活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对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特别是从事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同志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将贯彻《条例》与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起来,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察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监察执法体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监察职责,杜绝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过程中要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在执法文书中说明理由;要完善监察执法案卷制度,建立包括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的监察执法案卷。要健全监察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监察执法责任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追究制,对监察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要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高监察队伍素质。《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由其依法委托的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据此规定,各地属于事业组织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总队、支队、大队)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具体实施监察,其他任何事业组织不得行使监察执法权,以前不符合此规定的做法要尽快纠正。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人员状况远不能适应贯彻落实《条例》的要求,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条例》和现有文件规定,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机构编制部门汇报,争取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各地要以贯彻《条例》为契机,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条例》规定,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人员必须取得监察员资格才能上岗。各地要注意选拔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岗位,并通过加强职业教育,规范工作程序,完善责任制度等各种措施,提高监察人员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造就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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