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德国调查期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应将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对此,美国两家公司称,“《反倾销协定》第5.8条,使用了‘一特定国家’,明确指出可忽略不计测试必须是在单独国家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机关认为,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可忽略不计测试也应针对欧盟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对本案申请书以及发起调查程序问题进行了评论,并要求终止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
经查,有关企业要求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调查机关不予采纳。
(3)收集证据
2003年6月23、2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共收到7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作为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关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5月30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的利害关系方有: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8户国外生产者,国内部分三氯甲烷进口商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成立调查组
2003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日,调查机关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已知的三氯甲烷进口商和已知的被诉国的三氯甲烷生产者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递交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进口商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7户国外生产者,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4)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2003年9月下旬和10月中旬,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是否给中国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进行了初裁前的实地核查。
(5)初裁前接收调查材料和接待来访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12日和2月25日,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国内产业损害的书面意见,并陈述了申请人的观点;2003年10月24日、11月14日、11月22日和2004年2月16日、18日,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瓦尔坎材料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对本案的书面意见和评述;2003年12月29日,国内部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代理人也向调查机关递交了书面意见。
2003年12月3日、2004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3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国内部分进口商、下游用户及其代理人的来访;2004年1月18日和3月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和美国陶氏化学公司代表的来访。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核对、分析和评估,对各利害关系方和下游用户的意见依法给予了合理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决定,调查机关决定自2004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应的保证金。
(四)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
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申请人、上述国家和地区各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4年5月21日-6月10日赴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等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未接受调查机关的实地核查。调查机关没有对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