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
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2004年4月8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及立案通知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及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氯甲烷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条、第
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3年5月7日就收到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2003年5月3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9家国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调查应诉。
(2)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S.A.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机关核实,欧盟作为WTO成员,1995到2002年间其他WTO成员发起了41起针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WTO和欧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欧盟作为WTO成员,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应诉企业提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