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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发《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针对当前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总量严重不足的状况,为有效遏制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不合理需求,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恢复与增长,今后在切实加强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的同时,还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的普遍保护。
  (一)除科学研究、资源培育、公众卫生、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外,禁止或严格限制猎捕或采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用于商业性经济利用的活动。
  (二)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野生动物和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三)对野外资源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其利用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管理,并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以有限资源尽可能保障国家重点需要。
  (四)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已达到生境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二、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
  大力促进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是增加资源总量、解决保护与利用矛盾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为经济发展提供原材料来源,为农村种养经济提供新的种类,安置部分人口就业,并将有效缓解对野外资源的需求压力,有利于野生动植物保护。为此,在大力推进以利用野生动植物野外资源为主向以利用人工培育资源为主的战略转变过程中,针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投入大、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和具有一定风险的特点,要积极研究制定或争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为资源培育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给予引导、扶持和保障。
  (一)继续推行“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措施,并逐批调整公布;对名单所列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予以大力支持,为其进入市场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对名单以外的野生动物,其驯养繁殖将主要限定于种源繁育、科学研究、观赏展示,以及用于保障中医药、保健品和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等方面的利用。
  (二)研究制定与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及其利用相衔接的保障政策和激励机制,逐步提高资源培育者对其培育资源的自主处置权,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机制,调动全社会广泛参与资源培育的积极性,引导中医药、轻工业等需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作原料的企业,从解决其生产所需的野生动植物原材料来源的长远发展角度,积极开展资源培育,并吸引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发展前景广、技术过关和种源来源有保障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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