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4]174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04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41007AG)。现将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2、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期限7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加权平均中标利率确定。
3、本期国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5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交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20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30亿元(其中工商银行10.5亿元、农业银行7.5亿元、中国银行4.5亿元、建设银行7.5亿元)。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总额控制在甲类成员当期国债中标额的30%以内。
4、本期国债于2004年11月24日招投标,11月25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30日发行结束,12月6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同时上市交易。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定。
5、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2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1年11月25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6、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根据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含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部分)、本期国债中标结果及各承销机构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于11月24日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对本期国债进行总债权注册和分账户注册。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7、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本期国债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