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资金募集与管理
第四条 资金来源:
1、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各级机关、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2、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海外、港澳地区有关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4、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接受捐赠程序:
1、重大捐赠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各项捐赠均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
2、每项捐赠均由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出具财政部票据中心监制的捐款收据。如有必要,可先行签订捐赠意向书(协议)。
第六条 捐赠回报:
1、个人捐赠5000元以上、单位捐赠5万元以上的,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司、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颁发荣誉证书。
2、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单位捐赠50万元以上的,根据捐赠者的意愿,举办捐赠仪式,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发荣誉证书,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第七条 由人口计生系统有关人员组成的资金管理委员会是本资金专责管理机构。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第八条 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资金募集方案、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补助的审批等。
第九条 资金设在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负责资金的保值增值及补助款项的拨付。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原则、条件
第十条 使用原则:集体研究、规范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根据资金的发展规模,适时调整补助条件。
第十二条 补助对象应是2004年8月11日以后,基层人口计生专干发生因公殉职、因公致残或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宗旨的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原则上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专干为主。
第五章 申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审核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