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监督管理,认真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普通高等学校相关工作加强管理。对违反要求的普通高等学校,取消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要严厉查处;凡通过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报考或录取的考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报考或录取资格。
五、从2005年起,招生学校不再招收预备班学员。
六、原
国家教委《关于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87)教学字008号]和《
关于部分普通高等院校试办高水平运动队的通知》(教学厅[1995]7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通知及附件及时转发至本地区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附件:
1.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
2.高水平运动员合格考生成绩数据库结构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招生项目
经教育部备案的具有招收高水平运动员资格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运动项目。
三、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年龄不超过22周岁者方可报名。
(一)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含)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
(二)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含以上)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四、招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