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等工作基础上,认真组织各级子企业做好年终账务清理和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以确保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一是认真组织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负债进行全面清查和盘点,不打埋伏,不留死角;二是认真组织对集团内部往来款项进行核对确认,对集团外部往来款项进行询证确认,及时查明差异原因并予以处理;三是及时对各项收入进行确认,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会计记录和相关会计账簿资料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四、企业在2004年度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及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确保企业资产及财务状况的全面完整,真实反映企业的整体经营实力。
(一)企业应当对所属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事业单位及基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在此基础上按规定确认2004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报国资委备案,严格按照确认与备案范围组织财务决算编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二)企业应当督促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将其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所属基建单位与企业财务并账,对暂未并账的基建单位,企业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年度财务决算合并范围,并将其资产和财务数据并入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四)企业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不纳入财务决算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含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也需按照规定要求及格式将其主要财务指标单独反映。
五、企业应当严格按照《
关于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的工作要求,按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一是经批准于2004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按照新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稳妥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账务衔接工作。企业八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用等会计核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报备管理办法执行,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充分披露;二是经核准于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以《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为指导,尽快建立集团统一的内部会计核算规范,及时做好企业会计制度培训工作,为2005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