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
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通知
(商技发[2004]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以下简称:国办92号文件,详见附件),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外贸出口的质量、档次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协调机制,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92号文件精神,扩大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各地方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结合地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出口的特点,深入了解、掌握企业的实际需求,研究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具体措施。
二、确定重点行业和产品,加大支持力度
中国信保要在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整体扶持力度的基础上,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支持力度。将列入《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年版)(以下简称《目录》,1875种HS8位编码产品,详见http://kjs.mofcom.gov.cn/article/200307/20030700110027_1.xml)的产品以及信息通信、生物医药、软件、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业务重点,在承保程序、限额审批、理赔速度和费率灵活性等方面予以全面支持。在承保程序方面,对列入《目录》产品的承保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符合承保条件的客户,争取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保单;在限额审批方面,同等条件下,限额优先保证列入《目录》产品的投保。在理赔速度方面,对符合理赔条件的案件,在收到完整、有效的索赔单证后,3个月内完成理赔工作。在费率灵活方面,在信保公司规定的浮动范围内对列入《目录》产品的保险费率给予最高优惠。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进一步扶持措施。
三、缓解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提供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