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申报考核评选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单位申报考核评选工作,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国机精字[2002]1号),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选并授予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参加申报评选的文明单位称号依次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是国土资源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国土资源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部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部文明办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对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选、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检查、督促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制定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部直属机关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
(二)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机构,制定年度创建计划和确定创建目标。
(三)宣传、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
(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复查。
(六)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
第四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的标准为《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国机精字[2002]1号)中规定的十条。(附后)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标兵和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原则上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