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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2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商务厅、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明年春耕期间化肥供应和价格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和种粮收入,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稳定化肥价格等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的各项优惠措施。对化肥生产用电继续实行优惠价格。对化肥铁路运输继续实行优惠运价。2005年对尿素产品增值税继续实行先征后返50%的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肥的生产供应工作,切实加强对国家规定的化肥生产、流通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为。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天然气等原材料、燃料的供应和明年春耕用肥的运输调度。
  二、继续加强对化肥出厂价格的管理,适当疏导价格矛盾。对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企业,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同时,为适度疏导前期积累的价格矛盾,适当弥补生产企业因煤、油等原材料、燃料涨价造成的成本增支因素,稳定生产,现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将1998年确定的尿素中准价水平由现行每吨1400元提高到1500元,上浮幅度为10%(上限为1650元)不变,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其他化肥出厂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求情况和生产成本,参照大型氮肥企业出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化肥出厂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考虑调整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此之前要继续采取最高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等形式进行监管。
  三、加强化肥进出口调控。为控制化肥出口,增加国内供给,决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对今年3、4月份以前已签订并报税务机关备案但未标明化肥出口价格的长期出口合同也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2005年继续实行对尿素、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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