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认真遵循会计完整性原则,以经营年度内预计发生的全部业务预算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地反映企业经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投(筹)资及资金需求状况。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按规定都应当纳入财务预算范围,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预算中的重要财务、会计事项。
八、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认真遵循财务稳健性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外投资及重大资本支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严格控制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业务预算规模。
九、2005年度企业财务预算报表格式由国资委统一制定。企业应当在认真组织做好财务预算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工作的基础上,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企业集团财务预算报表及财务预算情况说明纸质文件(一式3份)和相关电子文档,以正式文函报送国资委;本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报送财务预算报表数据电子文档。
企业报送的纸质文件应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十、“企业财务预算情况说明”是对财务预算报表编制与预算管理有关情况的分析说明,其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工作组织情况;
(二)预算编制基础、基本假设及采用的会计政策;
(三)主要预算指标分析说明;
(四)可能影响预算指标事项说明;
(五)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十一、企业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中,应当将财务预算效益目标与企业经营业绩目标确定工作相结合,依据经核准后的目标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预算控制数,科学制订子企业年度预算考核目标,真正将财务预算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财务预算管理是出资人依法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国资委将从2005年起依法建立所出资企业财务预算核准工作制度,对企业财务预算编制合理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加强对企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十三、企业在财务预算编报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电话:63193896,63193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