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不予批准注册和注销注册的,要在做出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决定送交本人。书面决定中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质技监局发[1998]08号)即行废止。对按照《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注册申请表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注册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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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民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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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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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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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地 │ (外籍人员只填写国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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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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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取得执业资格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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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单位名称│ │ 本人常用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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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单位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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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 │起止时间│ 所在工作单位、从事专业工作、主要业绩和奖惩情况┃
┃ 工作 │ │ ┃
┃ 经历 │ │ ┃
┃(延续│ │ ┃
┃注册者│ │ ┃
┃只需填│ │ ┃
┃写上次│ │ ┃
┃注册期│ │ ┃
┃内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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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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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学时│ 举办单位│ 证明人 ┃
┃育情况│ │ │ │ │ ┃
┃(正常│ │ │ │ │ ┃
┃办理首│ │ │ │ │ ┃
┃次注册│ │ │ │ │ ┃
┃不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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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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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该申请人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意申请注册。本单位┃
┃位审核│对本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意见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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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 ┃
┃理机关│ ┃
┃意见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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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册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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