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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注册和执业。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3)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国家质检总局在每年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的注册人员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注销注册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于做出注销注册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注销注册人员情况汇总表(附表4)及电子版报国家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工作机构备案核查。经核查无误,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近期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八条 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属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人函[2001]684号)即行废止。对按照《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人员,其备案有效期满后,按本文件规定办理。

  附表1:

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申请表

(首次注册□/延续注册□)



注册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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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性别│    │民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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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   │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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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职务 │   │专业技术职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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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籍地  │        (外籍人员只填写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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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护照号码 │     │毕业院校/专业/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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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   取得执业资格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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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单位名称│     │   本人常用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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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单位地址│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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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 │起止时间│ 所在工作单位、从事专业工作、主要业绩和奖惩情况┃
┃ 工作 │    │                        ┃
┃ 经历 │    │                        ┃
┃(延续│    │                        ┃
┃注册者│    │                        ┃
┃只需填│    │                        ┃
┃写上次│    │                        ┃
┃注册期│    │                        ┃
┃内情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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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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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起止时间│     主要内容 │ 学时│ 举办单位│证明人┃
┃育情况│    │          │   │     │   ┃
┃(正常│    │          │   │     │   ┃
┃办理首│    │          │   │     │   ┃
┃次注册│    │          │   │     │   ┃
┃不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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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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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单│                             ┃
┃位审核│该申请人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行为,同意申请注册。本单位┃
┃意见 │对本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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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管│                             ┃
┃理机关│                             ┃
┃意见 │                    (公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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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注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注册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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