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3.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与农业措施和种植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整村推进,发挥规模效益,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
4.先易后难的原则。优先选择有该类工程建设经验、效益显著、有一定自筹能力的地区先行实施。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中央补助资金:
1.项目建设地点符合国家和省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规划;
2.项目村户均不足2~3亩有补灌条件的基本口粮田,或者户均不足1亩果蔬园或0.5亩大棚;
3.项目村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农户意愿,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决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省级财政和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达的项目申报原则、标准和要求编制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以县为单位申请,以村为基本单元,整村推进。县级水利部门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已编制的雨水集蓄利用规划,根据项目村的申请,共同填写《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按照轻重缓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十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财政农业(水利)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2.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所报项目的审查意见;
3.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文件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筹措
1.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蓄水容积每立方米中央财政补助25元,小水塘蓄水容积每立方米中央财政补助8元(与项目省已实施该类工程现行补助标准不一致的,各省也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原则上单户补助金额不高于2500元,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施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