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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技术指导单位按照技术指导员条件和项目建设任务要求,公开、公正、公平招聘技术指导员。技术指导员应具备: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农村工作实践经验;熟悉技术推广工作和示范户技术需求;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能承担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任务。技术指导员在技术指导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名技术指导员负责20个左右示范户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相关情况后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见附件4、附件5)。
  (四)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农业部组织筛选了50个主导品种和20项主推技术作为2005年全国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另行发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业部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本地实际,推介发布地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推广实施方案;技术指导单位根据县推广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技术指导员按照示范户建设内容和需求对每个示范户分别制定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五)遴选示范户
  遴选示范户是做好科技入户工作重要环节,要深入认真、细致做好示范户的遴选工作。示范户遴选工作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1.示范户选择的条件
  示范户应具备: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至少有1名劳动力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上;科学种养水平和经济效益较高;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在当地属中上水平;拥护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明理诚信,遵纪守法,群众公认,乐于帮助和带动周边农户依靠科技发展生产。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农民技术员、各类科技推广项目示范户、种养大户、《绿色证书》和《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证书》获得者。对某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
  遴选示范户要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相应的民主程序确定。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本村范围内公示,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示范户的权利和义务
  (1)示范户的权利:享受科技入户工程项目补贴;优先获得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优先接受科技培训、技术指导和服务;对技术指导员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价。
  (2)示范户的义务:积极参加科技培训,带头使用新技术、新机具,提供必要的示范条件,配合技术指导员做好技术推广和示范工作;热情帮助周边农户,积极传授科技致富经验,带动20个左右农户;按要求填写《科技示范户手册》,及时提供生产和技术指导服务的有关信息。
  3.示范户的管理
  试点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户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填写《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示范户登记表》(见附件6)。对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
  (1)试点县建立示范户技术服务档案。档案应注明示范户的基本情况、技术服务情况、国家补贴、辐射带动和经济效益情况。技术指导员负责技术服务和示范户的信息采集,每季度末按要求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县专家组核实后录入示范户的技术服务档案。
  (2)对示范户实行动态管理。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示范户,由技术指导单位提出建议,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示范户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取消其示范户资格,并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增补的示范户,原则上按示范户遴选条件和程序进行。
  (六)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
  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根据技术指导方案和农民的需求,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信息服务,不断提高科技示范户的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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