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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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