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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 2004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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