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
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4]98号 2004年7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第
九条“依照本法第
七条、第
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定,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以下统称《范围》)。《范围》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
《范围》吸收了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暂按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的意见执行。
现将《范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一、工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级及设区的市级工业各行业规划
二、农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种植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渔业发展规划
3.省级及设区的市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三、畜牧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1.省级及设区的市级畜牧业发展规划
2.省级及设区的市级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四、能源的有关专项规划
1.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