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审计评价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审计机关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评价应从实际出发,以审计认定事实的定量评价为主,力戒空洞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评价原则。审计机关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评价,确保评价定性有法可依。
(二)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认定的事实进行,确保事实有据可查。
(三)客观公正原则。审计评价要确保客观公正,不能带有个人感情的好恶和偏见。
(四)全面评价原则。审计评价既要反映查证认定的问题,又要反映领导干部的相关业绩。在对同一审计对象的审计评价中定性不能相互矛盾。
(五)一致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无关的事项不予评价。要确保评价的内容与审计的内容同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相一致。
(六)重要性原则。对管理、监督和使用干部中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要作出认真评价,对一般性的事项可以不作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要紧紧围绕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和发展责任、可持续发展责任、经济领域内廉政管理和个人廉政责任进行。
六、注重对审计成果的利用,充分发挥审计在干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
审计成果的利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和价值的最终体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各级党委应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考评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被审计对象的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与被审计人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通报审计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对审计中发现和移交的案件线索组织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
经委托审计的党委批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以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告或进行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利用情况反馈给审计机关。
七、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各市、县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或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到优势互补。审计准备阶段,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被审计对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情况和需要查证的重要线索,审计机关应作好相应的保密工作。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机关对所发现的重要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对重大经济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当审计机关因法定授权所限或其他因素,工作中遇到阻力或其他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协助时,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
八、以提高审计人员整体素质为目标,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