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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
印发《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8号 2004年7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
  为保证审计质量,充分运用审计成果,切实发挥审计机关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作用,近日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立项、程序、内容、评价及成果利用等进行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中,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科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9]2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就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重点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接受党委的委托,运用审计手段依法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及个人遵守财经法规的情况所进行的鉴证、监督与评价。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离任审计。指党政领导干部提拔、转任、辞职、免职、离岗、退休时所进行的审计。
  任中审计。指对重要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进行的例行审计。
  专项审计。指针对某一特定事项(含某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大额资金投入的重大项目决策,配合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对经济案件的立案审查侦察)所进行的定向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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