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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境外中资企业及其国内投资者可以结合境外投资经营活动中实际遇到的问题,针对报告要求的一项或几项内容随时或不定期提出报告(报告格式可参考附表2)。
  第六条 报告的撰写和签发采用署名制。

第三章 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报告应如实反映我国企业在东道国(地区)开展投资经营和服务贸易(包括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活动的实际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一)中资企业投资经营总体情况
  1、中资企业在数量、投资规模、行业分布、经营状况等方面的总体情况及面临的普遍性问题;
  2、中资企业主要投资项目简况,包括企业名称、国内投资者名称(如属经第三国或地区转投资的,请注明)、投资规模、投资方式、主营业务及产品、经营状况、存在主要问题等。
  (二)投资环境障碍和风险
  1、东道国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中不利于我国投资的;
  2、东道国存在的一些给企业经营带来成本负担的非经营性障碍和风险,如公共治安和安全、企业诚信、政府廉政、工会、罢工、公众对外资企业的态度、节假日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东道国在交通、水、电、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供应和价格方面影响企业投资经营的缺陷或不足。
  (三)投资壁垒和服务贸易壁垒
  东道国政府实施或支持实施的下列违反多、双边协定,对我国企业开展投资经营和服务贸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限制或损害的措施,视为投资壁垒或服务贸易壁垒,主要分为:
  1、准入壁垒,如不合理地限制我国投资的进入,WTO成员未按照其承诺向我国投资开放某些特定领域;工程承包招标中,政府规定我国公司必须同当地企业联合投标或承诺分包给当地公司才允许参加投标等。
  2、经营壁垒,如从产、供、销、人、财、物等多方面,对中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设置不合理限制;工作签证难;政府部门办事程序不透明或手续繁冗复杂等。
  3、退出壁垒,如限制我国投资退出或限制中资企业将经营利润汇出境。
  (四)应对措施建议
  报告主体对上述问题、障碍和投资壁垒的应对措施建议。

第四章 报告的报送和公布

  第八条 报告应统一以书面和网上报送形式报送商务部(合作司、相关地区司、公平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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