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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的通知

  五、时间安排
  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六、注意事项与要求
  (一)各督查组提前告知到达督查地区的具体航班号或火车车次。
  (二)督查组成员往返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报销,食宿由被督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卫生部给予适当补贴。
  (三)督查工作结束后,各组向卫生部科教司提交书面报告,并做好汇报准备。
  (四)督查工作应轻车简从,坚持节俭原则。受检省份要为督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督查行前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六)督导检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部科教司教育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8792247,010-68792248。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卫生部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督查工作安排

第一批(2004年12月6—11日)

  第一组:赴北京、河北督查
  组长:甘肃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组:赴山西、内蒙督查
  组长:新疆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三组:赴天津、辽宁督查
  组长:宁夏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四组:赴吉林、黑龙江督查
  组长:山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五组:赴上海、江苏督查
  组长:广东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六组:赴安徽、江西督查
  组长: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七组:赴浙江、河南督查
  组长:陕西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批(2004年12月13—18日)

  第一组:赴福建、海南督查
  组长:河北省卫生厅科教处长
  第二组:赴山东、陕西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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