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
第七条 外汇局应建立并维护自身的“关注名单”、“黑名单”、“白名单”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加强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
“关注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存在异常活动、需进一步核查的主体的信息。
“黑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涉嫌违法犯罪活动、需重点监测的主体的信息。包括:涉嫌违法,需移交其他行政执法、司法部门继续检查的主体的信息;已经移交有关部门,外汇局在今后工作中仍应对有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核查的主体的信息;由“关注名单”数据库直接转入,需加强监测的主体的信息。
“白名单”数据库用于存放经过核查未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主体的信息。
第八条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应设置以下字段:主体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证件种类、账号(或银行卡号)、主体国别、名单来源、对主体交易行为特征的描述(如交易金额、交易频率等)、名单类别、入库时间、主体权重、状态、备注说明等内容。
第九条 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数据库应以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为唯一标识。
同一主体拥有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的,应分别按不同的身份证件号码或企业代码建立,并作标识以确认有关记录均属同一主体。
第十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关注名单”数据库:
(一)外汇局对反洗钱信息进行筛选、甄别和分析后,需进行核查的;
(二)外汇局经核查后,未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线索,但又无法排除嫌疑,需继续关注的;
(三)外汇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现有可疑情况,需要加以关注的;
(四)其他外汇局以书面形式提请加以关注的;
(五)上级局要求予以关注的;
(六)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监管机关以书面形式提请加以关注的;
(七)被举报违反外汇管理法规但又未达立案标准的;
(八)反洗钱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行关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交易主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数据库:
(一)反洗钱信息经核查后,发现有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违反外汇管理法规被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