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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一)未按规定进行WMI申请和备案的;
  (二)将本企业WMI转让他人使用的;
  (三)VIN编制规则或修改内容未按规定备案或未经审核通过擅自使用的;
  (四)随意变更VIN编制规则或企业内部VIN管理混乱的。
  第三十条 对未经同意擅自使用WMI、冒用其它企业的WMI进行车辆生产、销售或出口的车辆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其进行处罚。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作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从事VIN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道路机动车辆:包括汽车(含三轮汽车及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具有四个车轮的载货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统称摩托车)、挂车、专用汽车。
  (二)完整车辆产品: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三)非完整车辆产品:指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四)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除上述道路机动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产品,如沙滩车、滑板车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五条 WMI备案登记、VIN编制规则备案、审核及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所需费用由相关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WMI的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的三个月内,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由原主管机关发放的有关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经工作机构确认并备案后,重新换发《WMI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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