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小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
会计法》赋予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小企业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小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反《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并做好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从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全面贯彻《
小企业会计制度》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利用各种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强对《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在本地区内形成全面贯彻《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氛围。各地财政部门在实施本地区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时,应当将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使广大小企业会计人员全面了解该制度的内容,掌握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和方法。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当采用必要的方式,要求会计中介机构了解和熟悉《
小企业会计制度》,使其在接受执行该制度的小企业委托进行审计服务过程中,以该制度作为会计标准进行审计,提供审计报告。
五、加强对《
小企业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