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财政部将收回全部资金。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财政部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每年对本地区中小企业使用专项资金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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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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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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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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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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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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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