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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6年7月24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4]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改委(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厅、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行为,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含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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