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服务承诺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我方作为2004年度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定点供应商,在空调定点服务有效期内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的权益。
二、严格执行《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定点采购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和规定,全面履行投标承诺,自觉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检查,圆满完成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空调采购送货、安装和相关售后服务,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对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的空调采购做到优先送货、优先安装。
四、空调安装质量不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的标准。保证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安装;一次批量在100台以上的,按照与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商定的安装时间安装。
五、严格按照我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收取费用和相关材料费用,自觉遵守价格优惠,不乱收费用。
六、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我方将具体做到,压缩机保修五年;主要部件保修三年,包括:风扇电机(含扫风电机、换气电机)、主控板(含显示板、感温头、接收头)、温控器及遥控器;其余部件保修两年。
七、当生产厂家空调价格调整,或新的型号空调上市,我方将价格调整情况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中心,保证投标优惠率不变。
八、自觉根据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接受采购中心对我方履行《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定点采购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的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投诉问题的调查。经核实,确属我方责任的,自觉接受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定点采购服务协议》的相关规定给予的处理和处罚,因我方责任给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九、按照采购中心的要求,建立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空调采购档案。每个月结束前5日内向采购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2004年度空调采购业务月报表》,确保及时、准确,配合做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承诺人: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四:
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表
用户单位(盖章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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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委托│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单位│ │时间│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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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元)│金额(元)│安装时间 │ 安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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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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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验收单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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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报价为空调生产厂家标准配置,标准配置以外的材料另外收费。 ┃
┃标准配置及标准配置以外材料收费标准见空调价格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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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 │ │ │ │ │ │ ┃
┃及 │ │ │ │ │ │ │ │ │ │ ┃
┃要求│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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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上述表格中,单价、金额、合计、验收单编号、由定点供应商填写,其他项目和内容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填写。
2、《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确认表》应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盖章并确认后,请将确认表传真至定点供应商:北京市复兴商业城有限公司,电话010-68562479、010-6856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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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名称 │ 规格│ 单位│单价(元) │ 数量│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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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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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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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写金额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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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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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
验收人: 送货人:
用户单位:(盖章) 送货单位:(盖章)
验收日期: 供货日期:
注:验收单一式四联,第一联和第四联由定点供应商上报采购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留存,第三联由定点供应商留存。
附件六:
中央国家机关空调定点采购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2004年6月10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度空调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项目编号:GC-F04012)的公开招标结果和有关招标文件的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为了规范空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4]29号)及《
财政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财库[200434号])要求,根据招标结果,甲方确定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空调采购供应商。乙方承担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二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空调机(壁挂空调和立式空调)的供应、运输、安装及售后服务。
第二条 协议文件
一、协议文件的组成
本次招标活动中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关澄清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协议”系指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的,协议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协议的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协议的所有文件。
2、“协议价”系指根据协议规定,在乙方正确、完全履行协议义务后,用户应付的价格。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协议规定须向用户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规定,乙方提供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送货、安装、调试、维修、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相关义务。
三、协议范围
本协议的范围与上述协议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第三条 供货范围与技术规格
一、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在中标货物的品牌规格和型号范围内。
二、乙方提交的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价格表”一致。
三、乙方提供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停产或发生变化,乙方应在当日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停产或变化的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执行。
第四条 货物的包装、运输、安装和调试
一、除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标准措施进行包装,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的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合格证和产品保修卡。
二、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工具,将货物送抵用户指定地点,并承担运输及保险等费用。
三、乙方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空调数量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安装时间。乙方不得向用户收取具有押金性质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负责货物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空调安装上岗证书,安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五、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防护措施不当或标记不明造成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价格
乙方提供货物的中标价格为履行协议的最高限价。生产厂家对原型号的价格进行调整,其优惠率不变;生产厂家推出新的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应依据厂家指导价测算优惠率,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执行。价格调整或新型号空调上市,乙方应在接到生产厂家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六条 验收与结算
一、验收。用户对所购置的空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用户在采购中心统一印制的《中央国家机关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盖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由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领取,并向用户提供。
二、结算。用户在空调安装完毕,验收后,直接与乙方结算。乙方开具供货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一式四联,分别由用户、乙方和甲方留存。其中甲方两联(一联和四联)由乙方在空调安装完毕,费用结算后7日内报送甲方。
三、技术资料。
交货时,乙方应将每台设备的完整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等材料交给用户,技术资料、保修单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以上材料构成乙方是否履行合同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质量保证和检验
一、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同时保证该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行和在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的满意的性能。
二、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已经过货物生产厂商的出厂检验,并提供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认证标志。
三、若到货检验时发现货物数量不足,规格与协议要求不符,乙方应及时补足或更换。补足或更换的货物应在检验之日起1日内运达用户指定地点安装调试,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用户通知2日内,免费维修或更换缺损的零件或整机。若造成损失,甲方可协助用户进行索赔。
五、本协议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24个月。若厂家规定的保修期或货物主要部件的保修期长于本协议的保修期,应适用厂家保修期或主要部件保修期。
六、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出现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四环路以内,6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远郊区县,12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进行维修。如故障不能在24小时内排除,乙方应临时安装一台同型号空调代替使用,待故障排除后更换。
七、质量保证期届满,维修、更换配件等只收取成本费用。
八、售后服务内容为投标文件中“保修和售后服务承诺书”中所承诺的内容。若承诺的内容低于本协议第七条的规定时,则执行本协议的规定。
第八条 交货时间及地点
交货时间:在接到用户供货通知后,一次批量在100台以内的,48小时内完成送货安装;一次批量超过100台的,乙方可与用户另行商定。
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如乙方与用户发生争议,乙方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通报情况,说明争议发生的原因,提出拟解决的办法,由财政部国库司协助调解。调解不成,乙方与用户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一、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否则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
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日内将情况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的影响。协议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协议的影响程度,协调确定是否终止或继续履行协议。
四、如发生下列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