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及其婴儿的关爱,进行喂养指导、常规儿童保健,监测生长发育,预防营养不良,增强体质。
由于母乳喂养可增加艾滋病母婴传播机会,因此,应在充分咨询的基础上,帮助艾滋病病毒感染母亲权衡母乳喂养和人工喂养的利弊,对婴儿出生后的喂养方式做出正确的选择。提倡实施人工喂养,尽量避免母乳喂养,绝对不要混合喂养。
婴儿应于12个月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则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阳性者继续追踪随访,至18个月再次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阴性排除感染,纳入正常儿童保健;结果阳性婴儿转入当地艾滋病综合防治系统。
按照正常计划免疫程序给予预防接种。如果婴儿出现艾滋病临床症状,除不接种卡介苗外,应按照正常预防接种程序接种其他疫苗。
婴儿随访和检测服务流程参考附件1,图4。
六、信息管理
各地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在严格遵守保密原则的基础上,做好各类登记、记录。
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汇总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数据,填写“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月报表(示范区汇总表)”(附件2,表一),每月10日前上报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数据信息管理部门。
各省(自治区)负责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汇总本省(自治区)各示范区有关数据,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汇总表格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婚检妇女登记卡(保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登记卡(保密)”及“婴幼儿随访登记表”(附件2,表二–Ⅰ、表二–Ⅱ及表二–Ⅲ)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并抄报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七、职责与分工
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在国务院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的领导下,负责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在妇社司的领导下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国家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写培训教材进行师资培训;对各地工作的开展进行督导检查和工作评价;负责信息收集和分析;组织经验交流和推广;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的科学研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区、市)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省级妇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总体领导和协调,对各项相关工作积极组织,抓紧落实。省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组成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对工作的进展进行督导检查;负责本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