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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通知

  承担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对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以保证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顺利进行。
  2.人员培训
  对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及提供助产服务的相关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知识及服务技能的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当地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管理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妇产科、婚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检测等相关人员。
  中央级专家技术指导组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采取集中和经常性培训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国家-省-地(市)-县的逐级培训,尽快改变及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技能,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
  3.规范实验室检测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04年版)的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根据孕产妇和婴儿的具体情况及机构的实验能力,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或快速检测筛查及确认试验服务。尚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或与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合作,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流程。
  4.预防医源性感染及职业暴露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普遍性防护原则,避免医源性感染及医护人员的职业暴露。为住院分娩的孕产妇提供符合隔离、无菌操作与消毒要求的医疗环境,为艾滋病病毒感染产妇提供必要的隔离设施和助产服务,防止院内感染或交叉感染。
  建立职业暴露后应急处理机制,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取得联系,正确使用预防用药及接受流行病学监测。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信息资料管理制度。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资料包括:婚前保健登记、孕产妇产前检查门诊登记、分娩登记、艾滋病检测结果登记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检测结果报告单、保健手册、病历记录、个案登记卡、随访信息以及各类报表等(详见附表)。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应遵照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求,做好各类登记、记录,详细收集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严格保密的逐级上报体系。
  6.监督指导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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