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并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3、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5、近3年企业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6、具有固定办公场所,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8、员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9、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10、企业的出资人中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60%,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及其电子文档;
2、专职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管理机构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专业经历的证明;
3、企业章程及股东出资协议(附公证书);
4、企业缴纳营业税的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交纳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5、自有或租赁固定办公场所的证明;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保证制度、财务制度;
8、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存档证明和企业为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核准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722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231
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核准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
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0]126号),《
建筑装饰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9号),《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执业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8]194号),《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公通字[1997]60号),《
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等。
上述文件在办理场所公开供查阅。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设计资质申报表和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企业执行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
5、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资格证书或执业注册证书;
6、资质申报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7、资质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证明和省级以上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注册或变更注册的证明。
企业申请资质增项的,需要提交上述第1、2、3、4、5、6项所列资料及原取得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3、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环保、海洋等方面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八)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主楼605房间
联系电话:010—68393487
五、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核准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及海洋工程勘察甲、乙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工程勘察乙、丙级及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
(一)行政许可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二条、
十三条;